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发布时间:2024-04-30

4月30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考核情况,解读生态环境类最新政策《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发布会实录

主持人: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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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2024年第一场新闻发布会。近年来,中山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同时压实各部门、镇街责任,对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严格考核,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考核情况,解读生态环境类最新政策《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杜敏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邓耀杰

我是今天发布会主持人,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杨成。

首先,有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杜敏介绍2023年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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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中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参与和宣传,下面由我发布2023年我市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考核情况。

一、2023年环境质量状况

2023年,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要求,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3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一是空气质量稳中有升。2023年,我市AQI达标率为88.8%,同比去年增加5.2个百分点(优良天数增加19天);SO₂、NO₂、PM10、PM2.5、O₃浓度分别为5、21、35、20、163微克每立方米,CO浓度为0.8毫克每立方米;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2.89)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第15位、珠三角第4位。与2022年相比,AQI达标率、综合指数、SO₂、NO₂、PM10和PM2.5等主要指标在全省21地市中排名均有所提升,2023年我市AQI达标率改善幅度排全省第6位,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幅度排全省第2位,NO₂和O₃改善幅度均排全省第4位,PM2.5年均浓度稳定优于世界卫生组织第二过渡阶段目标。

二是水环境质量保持稳中向好。我市大江大河和水源地水质优良,4个地表水国断面水质“十四五”期间连续优良达标。2023年1-12月,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均为Ⅱ类,南沙湾省考断面水质优良,板芙大桥省考断面水质达标;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禄水厂、大丰水厂水质均为Ⅱ类、长江水库水质为Ⅰ类,持续稳定优良。2023年内河涌水质有所改善,第四季度黑臭河涌111条,数量较第二轮央督期间减少195条,全市1041条河涌水质指数CWQI较第二轮央督期改善37.44%。

三是土壤环境状况总体安全。2023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和饮用水源点位水质均达到上级考核目标。

声环境质量稳步改善2023年中山市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年均值为57.04分贝,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昼间标准,与2022年相比下降了1.94dB(A)。

五是生态环境风险态势持续稳定。2023年,我市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同比2022年下降6.22%;生态环境信访领域“三个不发生”,涉环保“邻避”规模性群体事件“零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零发生”。无辐射事故发生。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高位推进重点、难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合力攻坚,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狠抓落实,“大生态、大环保”工作格局持续巩固;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参与和支持,群众的环保意识普遍增强,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接下来,我局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以实施“百千万工程”为牵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二、2023年度市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情况

今年年初,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各镇街开展了2023年度市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通过镇街自评、考核初评结果意见征求及考核复评工作,形成了2023年度中山市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结果。

其中,获得优秀等次的镇街有8个,包括(按行政区域排名,下同):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石岐街道、五桂山街道、民众街道、小榄镇、沙溪镇、黄圃镇、三角镇。

获得良好等次的镇街有14个,包括:翠亨新区 (南朗街道)、东区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古镇镇、横栏镇、港口镇、南头镇、东凤镇、阜沙镇、三乡镇、坦洲镇、板芙镇、神湾镇。

获得合格等次的镇街有1个,为大涌镇。

接下来,我们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强化公民生态文明意识;有序推进“双碳”行动,全面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美丽中山。

谢谢大家!

主持人:杨成

谢谢杜局。2023年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考核情况,体现了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效以及各镇街环境治理状况,也展现了全市建设美丽中山的决心和力度。

下面,有请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邓耀杰解读新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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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深化、细化和实化,对于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工作程序、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由我解读相关内容。

一、修订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规范管理。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实施水、大气、固废、噪声综合许可,依法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要求纳入许可管理。落实《条例》要求,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并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二是突出核心、推动衔接。衔接融合环评、总量、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监测、排污权管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推动排放量统一核算,提出落实自行监测要求,推进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数据应用。

三是“一证”管理,压实责任。落实“一证式”监督管理,规定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内容,提升监管效能。突出排污单位的按证排污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责任,明确公众参与途径,压实各方责任。

  二、总体框架

《管理办法》修订后,由原来的七章68条修订成六章46条。包括总则、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以及附则。

三、修订重点

与2018版《管理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删除了与目前管理思路不一致的规定以及《条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从衔接《条例》、提升环境管理效能角度,更新优化了相关规定,并补充排污登记管理、制度衔接、质量核查、重新申请、执行报告检查、信息公开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条:

一是管理对象更加全面。

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环境要素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

二是审批流程更加规范。

细化审批流程、审批时限要求,提出技术评估要求。增加重新申请审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细化延续、变更各情形的相关程序及时限要求。

三是依证监管更加明确。

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四、修订的《管理办法》与《条例》的关系

《管理办法》是对《条例》的细化和实化。在结构和思路上与《条例》保持一致,在内容上进一步实化和细化。一方面,《管理办法》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批、排污管理、法律责任等要求;另一方面,《管理办法》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排污许可制改革实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承接以往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排污登记内容进行完善,提高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是对《条例》的进一步深化。为更好服务企业,《管理办法》提出进一步优化流程和简化材料相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不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基本信息变更情形、延续情形无须提交承诺书和副本,变更内容可载入变更、延续记录、不再强制重新换发副本,对于遗失补领不再强制要求纸件补领,不再规定提交书面执行报告,已经办理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鼓励自行打印排污许可证。

解读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杨成

谢谢邓总的解读。排污许可证与企业息息相关,是企业的“环保身份证”,了解最新管理规定对企业至关重要。

接下来,进入记者问答环节。请提问的媒体朋友举手示意,谢谢。 

媒体问答

广州日报:请问杜局,我留意到您的发言中提到我市“大生态、大环保”工作格局持续巩固,那么,在“大生态、大环保”工作格局上都做了哪些工作?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杜敏: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中山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在突出位置,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推动落实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夯实“大生态、大环保”格局 。

一是全面谋划,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为适应新形势下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于2019年底成立了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并于2021年6月全面增强市环委会领导配置,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第一主任,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进一步加大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组织召开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形成了由市环委会牵头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的“大生态、大环保”工作格局,推动解决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研究出台《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督查督办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工作规定》等一系列制度文件,督促各方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形成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是划定“责任田”,齐抓共管赋能高质量发展。我市于2020年底印发了《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我市38个市直党政群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及5个中央、省属单位职责,推动各镇街各部门知责、明责、尽责,对生态环境重点任务常抓不懈。印发《中山市2023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中山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山市2023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通过划定各市直部门的环保“责任田”,推动全市各级各部门一盘棋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护航我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谢谢大家!

南方日报:请问杜局,2023年,我市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特别是内河涌水质有所改善,黑臭河涌数量较第二轮央督期间减少了195条,请问是如何做到的?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杜敏: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过去一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坚决打响了水污染治理攻坚战,我市水环境质量不断提升。治水工作也得到了生态环境部黄润秋部长的肯定和鼓励。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坚持高位统筹,攻坚克难水污染防治。市委、市政府高位部署推进全市水污染治理“一盘棋”工作,坚定不移打赢打好水污染治理攻坚战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坚持“四不两直”直奔治水一线、现场办公,每两周听取一次治水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治水难点堵点问题;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等开展治水专项调研,加强水污染治理工作全方位监督。市镇签订《水污染治理责任书》《2023 年度治水攻坚克难任务承诺书》,同向发力攻坚水污染治理;对季度河涌水质较差的镇街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进一步压实治水责任。

二是坚持考核问效,全面压实各级各部门治水责任。出台《中山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方案》,将镇街和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纳入市环保责任考核对象,强化关键指标、重点工作攻坚;突出考核的导向性及“指挥棒”作用,不断加大镇街考核中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分值占比,占比由2019年度的28%提高到目前的50%;强化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是坚持大兵团作战,全力推进“六污同治”。坚持科学治水、源头治水、系统治水、流域治水。聚焦重点,优先解决重点河涌的治理提升问题,央督通报的 8 条河涌基本实现不黑不臭。全市累计进场施工河涌 634 条,其中 316 条河涌完成截污主体工程;累计完成 178 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治理率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时的 25%提高至 80%;累计完成小区排水管网改造1300 个、工厂雨污分流改造 3650 个、养殖池塘尾水治理 6.1 万亩。开展 7 个重点镇街治水工作专项评估,指导提升区域治理效果。2023年第四季度,我市河涌水质指数CWQI为6.8389,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5.56%;劣Ⅴ类河涌375条,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2.66个百分点,黑臭河涌数量较央督时减少6.5成,全市内河涌治理取得初步成效。

谢谢大家!

羊城晚报:邓总提及新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增加了排污登记管理相关规定,请问主要包括哪些呢?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邓耀杰: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办法》第四章排污管理规定,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提交后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由排污登记单位自行留存。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登记表自获得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排污登记单位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中山日报:请问邓总,新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排污许可证有哪些要求?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邓耀杰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海洋工程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可以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一并提交审批部门。

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量的,应当一并提交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还应当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的证明材料。

污染物排放口已经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主持人: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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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时间关系,记者问答环节就到这里。如需进一步了解,会后请与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联系。在此,希望各位媒体朋友能一如既往地给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帮助,多维度报道中山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共同助力中山生态文明建设。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辑:龙慧◆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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